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艾平,艾军, 张家口市明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张家口市大光明物资经贸有限公司 ,张家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郊支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艾平、艾军:本院受理张家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郊支行诉你及张家口市大光明物资经贸有限公司、张家口市明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