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怡,孙井明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孙井明:本院受理原告王怡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