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杨福闽,王传华,第三人-牛红光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传华、牛红光:本院受理原告杨福闽与被告王传华、第三人牛红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