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海明, 河北恒农坡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602民初6153号 |
案由 |
公司决议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河北恒农坡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海明诉你公司决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冀0602民初615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驳回原告王海明的诉讼请求。)及王海明就本判决提起的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