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贾艳华,闫参军,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21)冀1091民初619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廊坊市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贾艳华、闫参军:本院立案执行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申请执行贾艳华、闫参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冀1091民初6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你们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风险告知书、执行裁定书等执行文书,同时就选取评估机构、房屋查勘、评估结果异议期限告知如下: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应于公告期满后七日内履行判决义务。逾期未履行的,本院将于三日内选取评估机构,对贾艳华位于廊坊香河荣盛大街38号潮白半岛小区5-2-1602室房屋进行评估,选取评估机构后七日内对上述房屋进行现场查勘,并定于查勘结束后第15日向你们送达评估报告,对评估报告提起异议的期间为15天。如对以上公告内容有异议可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出。 |
刊登日期 |
2022-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