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葛旭,北京市仁达利木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北京市仁达利木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葛旭诉你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陈府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