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梁战红, 石家庄欧曼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赵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友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133民初1865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梁战红:本院受理原告赵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梁战红、河北友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石家庄欧曼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冀0133民初1865号民事判决书。一、自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河北友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偿还原告赵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64809.70元、利息108220.97元(截至2021年4月26日),本金利息合计273030.67元,其后利息按合同约定履行,直至履行完毕止。二、原告赵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梁战红购买的冀A86969大运汽车及冀ACC19挂车(机动车登记证书编号130012234448和130012234449)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