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秦皇岛普澜亚酒店有限公司 ,秦皇岛鎏古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秦皇岛普澜亚酒店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秦皇岛鎏古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秦皇岛普澜亚酒店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临时场地合作协议》;2、请求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定金共计5600元。)、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开庭传票、裁定书及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