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郑学刚,何帅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冀1127民初540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衡水市景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何帅:本院受理原告郑学刚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冀1127民初540号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所欠的化肥农资款46000元整。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期满后第三日9时(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景州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