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高巧珍,王泽新,王世哲,田文欣,林雪梅,魏占军,胡跃辉,董跃勇,张振江,谷连喜,代建奎,赵雪君,米安,赵国星,阎卫明,庄道全,李国立,谢章清,赵红梅,谢占海,胡海波,张淑兰,黄建福,赵俊峰, 石家庄泽慧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弘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河北弘谷饮食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1)冀0191民初2486号,(2021)冀0191执异47号
案由
特殊程序案件执行
公告人
河北省石家庄市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内容
田文欣、林雪梅、魏占军、胡跃辉、董跃勇、张振江、谷连喜、代建奎、赵雪君、河北弘谷饮食管理有限公司、米安、河北弘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赵国星、阎卫明、庄道全、李国立、谢章清、赵红梅、谢占海、胡海波、张淑兰、黄建福、石家庄泽慧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高巧珍、王泽新、王世哲诉你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冀0191民初2486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撤销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冀0191执异47号执行裁定书;2、判令被告米安、阎卫明、庄道全、田文欣、赵俊峰、李国立、代建奎、赵红梅、董跃勇、黄建福、赵国星、赵雪君、谷连喜、谢占海、谢章清、张振江、张淑兰、胡海波、林雪梅、魏占军、石家庄泽慧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弘谷饮食管理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在其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因河北弘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为支付的原告丧葬补助金28493.52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72320元,支付原告高巧珍一次性供养亲属抚恤金256441.68元,共计957255.2元;3、诉讼费及其他实际支出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人民法院报、人民法院公告网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及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第1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下午14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刊登日期
2022-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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