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路志杰, 石家庄弘昌汽车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冀顺汽车租赁河北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冀0108民初8371号 |
案由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路志杰:本院受理(2021)冀0108民初8371号原告路志杰与被告石家庄弘昌汽车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冀顺汽车租赁河北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的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通知书、转普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附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履行《汽车租赁合同》,将车牌号为“冀AWC728”的起亚牌汽车过户至原告名下;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
刊登日期 |
2022-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