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路志杰, 石家庄弘昌汽车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冀顺汽车租赁河北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1)冀0108民初8371号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公告人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内容
路志杰:本院受理(2021)冀0108民初8371号原告路志杰与被告石家庄弘昌汽车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冀顺汽车租赁河北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的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通知书、转普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附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履行《汽车租赁合同》,将车牌号为“冀AWC728”的起亚牌汽车过户至原告名下;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刊登日期
2022-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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