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绍辉,刘晖, 石家庄尼特针织服饰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191民初3419号 |
案由 |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石家庄市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石家庄尼特针织服饰有限公司、刘晖:本院受理原告张绍辉诉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191民初3419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本院判决:一、被告石家庄尼特针织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绍辉工资及费用454488.5元及利息(以454488.5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85%计算);二、驳回原告张绍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70元,减半收取计4435元,由被告石家庄尼特针织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张绍辉在上诉期内依法提起上诉,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请求:1.请求贵院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刘晖对上诉人的工资及费用承担连带责任。2、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人民法院报、人民法院公告网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