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娄添龙,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分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302民初5934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娄添龙: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分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302民初5934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娄添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分行借款本金14968.51及利息、罚息、复利(以本金13981.98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0日起;以本金元721.94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0日起;以本金元264.59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0日起,均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交通银行“惠民贷”产品服务协议》、《“惠民贷”个人信用消费贷款合同》的约定标准计算,总年利率不超过2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2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娄添龙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