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于淼,刘宝洋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302民初11651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宝洋:本院受理原告于淼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302民初1165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刘宝洋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于淼借款本金人民币3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8月1日起至偿还完本金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计算。)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