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国强, 秦皇岛兴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302民初2070号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国强:原告秦皇岛兴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国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2021)冀0302民初20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国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秦皇岛兴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给付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物业服务费3780.86元(3979.85元×95%)、垃圾处理费144元,合计3924.86元。二、驳回原告秦皇岛兴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张国强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