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潘凤仙,孙瑞龙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离婚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孙瑞龙:本院受理原告潘凤仙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司法公开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