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胡炽林,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分行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冀0302民初5957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内容
胡炽林: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分行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送达本院(2021)冀0302民初59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胡炽林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分行借款本金2515.51元,并自2020年5月14日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惠民贷”个人信用消费贷款合同》、《交通银行“惠民贷”产品服务协议》的约定支付利息、罚息、复利(计付总额不得超过以本金2515.51元在同期间内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二、被告胡炽林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分行借款本金400元,并自2020年6月14日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惠民贷”个人信用消费贷款合同》、《交通银行“惠民贷”产品服务协议》的约定支付利息、罚息、复利(计付总额不得超过以本金400元在同期间内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三、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胡炽林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2-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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