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范彦镯,孔春会,李振梅, 河北省宁晋县医院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范彦镯、孔春会、李振梅:本院受理原告河北省宁晋县医院诉你们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