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高大庆,高山,高军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冀泽估[2022]字第111-01009号 |
案由 |
- |
公告人 |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高山:本院受理原告高大庆诉你、高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评估报告编号为冀泽估[2022]字第111-01009号邢台市房地产评估报告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