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晓琼, 宁夏华尊立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晓琼:本院受理原告宁夏华尊立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租期内应缴纳的采暖费6925.32元;2.被告支付租期内应缴纳的水费、生活垃圾处理费1232.64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一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二楼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