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路恒格,潘秀琴, 烟台顺航港湾工程有限公司 ,秦皇岛市同舟船舶代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路恒格、潘秀琴:本院受理原告烟台顺航港湾工程有限公司诉你们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请内容为:1、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共同给付原告对秦皇岛市同舟船舶代理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953100元及利息(以939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1月25日起至2015年2月3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共同给付原告对秦皇岛市同舟船舶代理有限公司享有债权的相应迟延履行期间的债权利息(以9531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自2015年4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二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6-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