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石磊,薛强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石磊:本院受理薛强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三河市人民法院李旗庄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