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田建华,冯建伟, 文安县大正木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田建华:本院受理原告文安县大正木业有限公司诉你、冯建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起诉要点:1、判决二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54280元及违约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7年12月2日起,以欠款金额45428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诉讼费、保全费用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行政综合审判二组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