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江浩,李博,高永利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博、高永利:本院受理原告刘江浩诉你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司法公开告知书各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