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赵德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涿州市支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赵德新: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涿州市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涿州市人民法院双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