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田宣,魏立根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682民初6365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保定市定州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魏立根:本院受理的原告田宣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682民初63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魏立根给付原告田宣货款7159元。限被告魏立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付清。二、驳回原告田宣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和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魏立根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