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伊琪,潘晶晶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2)冀0626民初25号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潘晶晶:本院受理原告伊琪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冀0626民初25号案件判决书。判决:被告潘晶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伊琪欠款7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潘晶晶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