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永超,张海生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海生:本院受理原告李永超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原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万元及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王官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