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石超义,封晓光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石超义:本院受理封晓光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80000元)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