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谢京印,宋海波,杨海丽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宋海波、杨海丽本院受理原告谢京印诉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2022年4月20日上午9时在曲周县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