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袁五先,赵洪阳,肖海峰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冀0528民初207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赵洪阳、肖海峰:本院受理(2022)冀0528民初207号原告袁五先诉被告赵洪阳、肖海峰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管辖权异议裁定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原告在起诉状中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替被告垫付的19人工人工资和1人工伤补偿金及民间借贷保证金497000元;2、由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