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吕耀田,李爱军,徐德茂,王昌华,焦冬,杜管林,曹青山, 河北泰安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河北青山电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冀0123民初1207号之一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公告人
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人民法院
内容
河北青山电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泰安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李爱军、徐德茂、王昌华、焦冬、杜管林、曹青山:本院受理原告吕耀田诉你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123民初120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2-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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