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志军,王川子, 赞皇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力鼎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赞皇县国泰电器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赞皇县国泰电器有限公司、陈志军:本院受理原告赞皇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一、依法判决被告赞皇县国泰电器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80万元及至本息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自2019年3月26日至2022年3月25日按月利率9.104167‰计算,截止2021年12月12日暂结欠利息1115122.09元)。二、判令被告河北力鼎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陈志军、王川子对被告赞皇县国泰电器有限公司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