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史俊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新兴支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冀0502民初687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史俊杰:本院受理(2022)冀0502民初68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新兴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司法公开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点15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