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高飞,成辉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冀0627民初3060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成辉:本院受理原告高飞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2021)冀0627民初3060号转为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被告成辉给付原告高飞货款23650元及逾期利息(自起诉之日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间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10时在本院军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