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书印,郑安梅,胡利霞,张敬周,刘腾月,葛士军,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邯钢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404民初1943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书印、郑安梅、胡利霞、张敬周、刘腾月、葛士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邯钢支行(原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人民支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冀0404民初194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刑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