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张书印,郑安梅,胡利霞,张敬周,刘腾月,葛士军,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邯钢支行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冀0404民初1943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内容
张书印、郑安梅、胡利霞、张敬周、刘腾月、葛士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邯钢支行(原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人民支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冀0404民初194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刑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2-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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