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泽珍,郝永志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冀0502民初3980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郝永志:本院受理(2021)冀0502民初3980号原告刘泽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司法公开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