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宁会森,刘洋,何晓晨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108民初4148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洋、何晓晨:本院受理的原告宁会森诉你民间借贷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1、被告刘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宁会森借款本金32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2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息3.8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182元,由被告刘洋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冀0108民初414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