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晶,王利梅,张倩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634民初2081号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利梅:本院受理原告张晶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634民初20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的主要内容:一、被告王利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晶垫付的借款本息15,073元,并按年利率3.85%支付自2021年7月14日至还清款之日止的利息,原告张晶不能受偿的部分被告张倩承担二分之一的清偿责任;二、被告张倩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晶垫付的借款本息8468元,并按年利率3.85%支付自2021年7月14日至还清款之日止的利息,原告张晶不能受偿的部分被告王利梅承担二分之一的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00元,原告张晶负担8元,被告王利梅负担251元,被告张倩负担14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