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尚保娥,贺鹏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贺鹏:本院受理原告尚保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