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董晓霞,邯郸市邯山区义铠企业管理咨询中心,张静,邵磊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402民初3433号之一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邯郸市邯山区义铠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邵磊:本院受理原告董晓霞与被告邯郸市邯山区义铠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张静、邵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冀0402民初343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