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峰,张艳芳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艳芳:本院受理原告刘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马庄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