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郗洪兴,方芳, 大连邦大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执行异议之诉 |
公告人 |
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大连邦大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郗洪兴与被告大连邦大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方芳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黄骅市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