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大连汇金丰汽车修配有限公司, 大连华宸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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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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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大连汇金丰汽车修配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大连华宸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诉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大连湾法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