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杨喜风,元军,大连金誉商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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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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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元军、大连金誉商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杨喜风与被告元军、大连金誉商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调解建议书、廉政监督卡、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2022年2月22日13时10分在本院207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