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尹宝喜,聂超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聂超:本院受理尹宝喜诉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虚假诉讼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迁安市人民法院赵店子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