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姜永喜,高丽红,韩建冀,荣华伟,张文建,王宏亮,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港城支行 ,唐山凯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302民初3064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姜永喜、高丽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港城支行与你们、被告唐山凯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韩建冀、荣华伟、张文建、王宏亮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冀0302民初30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姜永喜、高丽红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港城支行透支本金25222.57元并支付利息24266.31元,违约金2703.83元(利息、违约金计算至2020年9月24日,自2020年9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按双方约定继续计算);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港城支行对被告姜永喜名下车牌号为冀CT8950号比亚迪汽车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唐山凯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四、被告唐山凯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对被告姜永喜、高丽红进行追偿;五、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港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04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姜永喜、高丽红共同负担,被告唐山凯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连带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