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宋国山,宋志勇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133民初3960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宋志勇:本院受理宋国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133民初3960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宋志勇向原告宋国山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27310元(利息计算至2021年12月24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