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勇,李学义,袁照社,冯常山,梁海霞,梁正太,姜淑凤, 河北乌海金浪商贸有限公司 ,卫辉市海拓工贸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121民初295号,(2021)冀0121民初295号之三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卫辉市海拓工贸有限公司(原卫辉市海拓洗煤有限公司)、张勇、李学义:本院受理原告河北乌海金浪商贸有限公司诉你方及被告袁照社、冯常山、梁海霞、梁正太、姜淑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2021)冀0121民初295号民事判决书和(2021)冀0121民初295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和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