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靳从海,高波, 保定市利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133民初3627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靳从海、高波:本院受理保定市利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靳从海、高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133民初36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靳从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保定市利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车款共计29461元及利息,利息以2946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自2018年5月31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